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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优待100问,涉军优待全知晓。

    [成大中国东盟艺术学院影动学院]    发布日期:2021-10-21    浏览次数:

    抚恤优待100问,涉军优待全知晓。

    1.什么是抚恤?

    答:“抚恤”是指国家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待对象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待遇。

    2.什么是优待?

    答:“优待”是指国家、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

    3.什么是“拥军优属”?

    答:“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优待军人家属。拥军优属活动源于延安,是我国军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给予军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使拥军优属形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达到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目的。

    4.什么是烈士褒扬?

    答:烈士褒扬是对烈士进行颂扬和纪念活动,是以教育鼓舞和激励社会全体成员发扬献身精神的一种政治社会行为。烈士褒扬主要内容包括:英雄烈士保护、烈士的评定、烈士遗属的优抚待遇,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烈士事迹编纂和宣传等方面。

    5.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6.什么是“复员军人”?

    答:“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7.什么是“退伍军人”?

    答:“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8.什么是“三红”?

    答:“三红”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9.什么是“三属”?

    答:“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的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1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抚恤优待方针、保障原则以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社会捐助的内容是什么?

    答: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12.《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荣誉激励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荣誉激励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1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生活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1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养老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5.《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医疗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6.《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住房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住房方面,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17.《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教育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18.《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文化交通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19.《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答: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20.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评残和抚恤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21.残疾等级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

    22.退役军人因病致残退役后能否补办评残?

    答:不能。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办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人员。

    23.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的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是指什么?

    答: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24.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的因战因公致残“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什么?

    答: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5.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上报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致残经过证明;

    (三)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

    (四)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着警服)四张;

    (六)申请人提交的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需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八)申请人评残情况公示原件、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原件;

    (九)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关于申请人评定伤残等级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6.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上报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三)申请人提交的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原件;

    (四)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六)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2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需上报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地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近6个月内原致残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证明现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或者原残疾情况明显不符;

    (三)伤残人员原始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四)申请人提交的伤残证原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在职人民警察着警服)四张;

    (六)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28.对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能否重新鉴定?

    答:能。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作为残疾等级评定依据。

    29.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有哪些?

    答:(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30.伤残证件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31.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申请换证或补证的,需上报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换证或者补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交的伤残证件遗失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三)申请人提交的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在职人民警察着警服)四张;

    (四)伤残人员原始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五)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32.残疾军人申请转入抚恤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33.残疾军人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需上报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人转入抚恤关系申请书;(二)残疾军人证原件;(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四)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五)申请人二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四张;(六)申请人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原件。

    3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5.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移交程序有哪些?

    答: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36.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37.停发伤残人员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1)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2)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38.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39.烈士证书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烈士证书的发放范围是烈士遗属。

    40.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退役军人部函〔2020〕2号规定,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军人遗属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遗属的户籍地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父母(抚养人)的户籍地;2、配偶的户籍地;3、子女的户籍地,有多个子女的,为长子女的户籍地。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为其中长者的户籍地。没有上述遗属的,不发。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都是现役军人的,按上述顺序由现役军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定居国(境)外、国内户口已注销且国内无上述遗属的,由死者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41.烈士纪念日是哪一天?

    答: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

    42.《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对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优待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所需经费列入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在应当享受的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一)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二)立二等功的,增发30%。(三)立三等功的,增发15%。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43.《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如何发放生活补助金?

    答: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自其死亡次月停发。

    44.《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以及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45.《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有什么优待?

    答:退役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46.《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有什么优待?

    答: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

    47.《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什么优待?

    答: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48.《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住房有什么优待?

    答: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等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帮助解决。

    49.定期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答: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50.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5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有什么优待?

    答: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5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怎么处置?

    答: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3.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能否叠加享受抚恤补助金?

    答:不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5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出行有什么优待?

    答: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55.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有哪些优待?

    答: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56.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及边远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什么优待?

    答: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57.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有什么优待?

    答: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58.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有哪些优待?

    答: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59.烈士纪念设施的分类有哪些?

    答:(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60.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四)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61.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内容有哪些?

    答:(一)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

    (二)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

    (三)烈士公祭仪式仪程;

    (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

    62.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哪些人参加?

    答: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

    63.烈士公祭仪式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64.敬献花篮仪式有哪些程序?

    答: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进行。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

    (八)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65.《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中所指的军人子女有哪些?

    答: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退休、病故军人、当年确定转业复员军人,以及部队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

    66.《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规定,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有哪些优?:

    答:(一)军人子女中考时给予加10分照顾。

    (二)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给予加20分照顾。符合以上优待条件的,只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67.《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规定,军人因工作调动等使生活基础变更,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怎么办?

    答:军人因工作调动等使生活基础变更,其子女需要转学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当地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68.交流或调动到内蒙古地区任职的现役军人随军子女参加高考怎么办?

    答:交流或调动到内蒙古地区任职的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子女需在自治区参加高考的,截止报名时,其学籍、户口和实际就读时间应在我区满1年以上,由师级单位政治工作机关出具证明,会同盟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办理。

    69.军人子女入幼儿园、小学、初(高)级中学的优待申请程序有哪些?

    答:军人子女入幼儿园、小学、初(高)级中学的优待,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由部队各级政治工作机关逐级上报,汇总审核,符合优待规定的,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将招收任务下达军人子女入学(园)需求的各学校。每年3月份,各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机关为符合中考加分条件的军人子女出具优待证明,驻地教育部门审核、公示后办理;在呼和浩特市参加中考的军人子女,由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出具优待证明。

    70.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军官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和立功的军人子女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7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7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73.60周岁烈士子女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居住在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

    7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受理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75.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受理部门是什么?

    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

    76.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77.悬挂光荣牌的范围有哪些?

    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可以依照规定悬挂光荣牌。

    78.多重身份家庭如何发放光荣牌?

    答: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块光荣牌。

    79.符合悬挂条件的新增对象未悬挂怎么办理?

    答:符合悬挂条件的新增对象,应当及时主动进行信息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80.光荣牌发生老化、破损等情形或遗失怎么办?

    答:光荣牌发生老化、破损等情形,悬挂对象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后可以更换。更换新光荣牌前,应当上交旧光荣牌。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集中销毁上交的旧光荣牌。因非本人责任、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预料等情形造成光荣牌遗失,可以申请补发,补发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81.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什么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经悬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收回?

    答:(一)现役军人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

    (二)应征入伍后被退兵处理的;

    (三)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悬挂对象本人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七)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不珍惜光荣牌荣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进行教育纠正仍拒不改正的。

    82.烈士褒扬金标准是多少?

    答: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83.烈士遗属享受什么样的褒扬金?

    答: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84.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的,怎么分发?

    答: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85.烈士的子女符合征兵条件的或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有什么优待?

    答: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86.烈士子女在教育方面有什么优待?

    答: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87.烈士遗属在就业方面有什么优待?

    答: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88.烈士遗属在住房方面有什么优待?

    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89.孤老烈士遗属如何安置?

    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90.2020年8月1日起,“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年是多少?

    答:在军路微信公众号首页输入“抚恤”,可以查看标准。

    91.什么是光荣院?

    答:光荣院是国家兴办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集中供养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是对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生活、医疗保障的公益性优抚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92.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条件是什么?

    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栖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93.什么是优抚医院?

    答:优抚医院是由国家兴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特殊社会福利机构,是对优抚对象实施特殊医疗保障的公益性优抚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94.2011年8月1日修订的《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优抚医院主要任务收治的优抚对象有哪些?

    答:(1)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2)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原退伍军人。(3)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原退伍军人。(4)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5)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95.什么是军供站?

    答: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简称军供站)是政府拥军支前的窗口,是准军事化性质常设机构,是“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重要国防战备设施,主要任务是为执行作战、维稳处突、战备训练、部队调防、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的过往部队,在饮食、住宿、物资供应等方面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理念是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服务准则是快速、优质、持续、准确、安全、保密。

    96.停发伤残人员抚恤金的程序是什么?

    答: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97.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如何处置?

    答: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98.对于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9.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能否享受优抚待遇?

    答:不享受。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百一十九和二百二十条规定,对除名或开除军籍的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100.优抚对象已经死亡,家属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如何处理?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有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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